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 告 昇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費顯泰被 告 普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曾靖雯律師蕭立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普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普及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普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普吉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