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71號原 告 黃秋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刑事庭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告乃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並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之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