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2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乘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乘立公司)等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判命被告戊○○擔任被告乘立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應予解任,並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現原告追加起訴請求判命被告甲○○、乙○○擔任被告乘立公司董事職務應予解任,均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扣除前繳裁判費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