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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7號上 訴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以上上訴人與甲○○○○○○、乙.給付代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2,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裁判日期:2010-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