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47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前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8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