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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乙○○

蘇友通被 告 太子站前LV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日期:20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