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79號上訴人即原告 乙○○訴 訟 代理人 丙○○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5月.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拾萬貳仟貳佰零捌元(計算式:25,138元X16平方公尺=402,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