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訴訟代理人 楊英哲
林信昌林立民被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啤酒廠法定代理人 吳輝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