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9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償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8,0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66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