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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縣下營鄉農會因98年度訴字第1440號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300 元(即系爭雞舍、看守舍之現值,見本審卷第2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20,656 元,尚有1,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林木村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