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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6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3,67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26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0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