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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6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被 告 丙○○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5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47,180元【計算方式:1,644,030元(起訴狀附表一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203,150元(起訴狀附表一建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4,500,000元(起訴狀附表二土地及附表三建物抵押權訴訟標的價額)=6,347,1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865元,原告僅繳納45,550元,尚不足18,3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日期:200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