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志柔被 告 乙○○ 之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裁判案由:清償貸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