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5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起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0,013元,應徵裁判費6,720元,扣除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1,000元,尚欠裁判費5,72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以言詞辯論知書同時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