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8號原 告 甲○○以上上訴人與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218號確認信託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3,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