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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0號上 訴 人 丙○○○

甲○○乙○○丁○○被上訴人 臺南縣麻豆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交換使用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0,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日期: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