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1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