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4號上 訴 人 臺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以上上訴人與乙○○因98年度訴字第324號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