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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8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7,5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09-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