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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7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臺南市私立霍格華玆文理短期補習班(合夥)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等
裁判日期:200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