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95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李文
瑞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