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06號上 訴 人 丙○○
丁○○辛○○甲○○庚○○○乙○○戊○○己○○以上上訴人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 506號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401,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