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06號上 訴 人 丁○○上 訴 人 戊○○上 訴 人 壬○○上 訴 人 乙○○上 訴 人 辛○○○上 訴 人 丙○○上 訴 人 己○○上 訴 人 庚○○被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4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