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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16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9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09-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