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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5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4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1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裁判日期:200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