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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府城魯味美食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加盟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5,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裁判日期:201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