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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號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方雨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肆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7,179×468×428/10000=945,014,系爭房屋課稅現值:326,500,945,014+326,500=1,271,51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日期:2009-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