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6號原 告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1,4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