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1號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兼訴訟代理 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間就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25494建號即建物門牌台南市○區○○○街○○號、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96年4月11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乙○就前項不動產於民國96年4月19日所為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被告甲○○債權人,其積欠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8,023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之11.4計算之利息,業經本院核發97年度執字第48440號債權憑證在案,經原告於97年11月間反覆查詢被告甲○○所登記戶籍地之不動產所有權異動索引,始發現被告甲○○因無力清償前開債務,為逃避執行竟將其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25494建號即建物門牌台南市○區○○○街○○號、權利範圍全部於96年4月11日贈與其配偶即被告乙○,並於96年4月19日辦畢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按被告間所為之贈與行為實有害原告之債權,為此依民法242、244條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辯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夫妻二人之共同財產,故被告甲○○移轉登記為被告乙○所有,其登記雖為夫妻贈與,實則屬夫妻共有財產之變更名義人之移轉登記,是上開移轉登記並非登記無效之法律行為,又被告甲○○對於本件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無對被告乙○有請求塗銷登記回復原狀之權利,自亦有原告所謂怠於行使之情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甲○○於96年4月19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乙○等情,有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98年2月6日東南地所登字第0980000861號函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被告間係無償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應可採信。
四、被告雖抗辯:系爭不動產為被告夫妻二人之共同財產,故被告甲○○移轉登記為被告乙○所有,其登記雖為夫妻贈與,實則屬夫妻共有財產之變更名義人之移轉登記云云。被告既主張為共同財產,何以移轉登記為被告乙○單獨所有,所辯已有可疑,且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聯合財產制中,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此為74年6月3日修正後之民法第1005條、第1017條第1項分別所明定。是修正後之民法第1017條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縱由夫出資而登記為妻之名義,仍應以登記為準,其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在登記被塗銷前不能否認登記之公信力,如此夫妻財產制所有權之歸屬與物權變動之公示原則始得一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夫妻財產制係於婚姻關係消滅時為分配財產時為共同財產或各別財產認定之依據,而系爭不動產既登記於被告甲○○名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認被告甲○○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嗣後被告甲○○將之贈與被告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認定係贈與行為,被告上開所辯自無可採。
五、查被告甲○○將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乙○後,其名下僅有台南市○○區○○段433-3、-18號土地,財產總額僅338,735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甲○○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又原告向本院聲請就被告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因被告甲○○已無足額財產可供受償,而核發97年度執字第48440號債權憑證在案,有原告提出之債權憑證1件在卷可稽,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因為96年4月間被告甲○○已經沒有能力清償本件借款,所以被告甲○○才把房子過戶給被告乙○」等語,足徵被告甲○○確無其他財產足供清償其對於原告所負債務,是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前揭無償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已使原告之債權有無法滿足之情,而嚴重損害原告之債權。則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無償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自有所據,應予准許。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6,280元,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