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撤銷買賣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裁判日期:201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