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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號債 權 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3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0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