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7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民國98年度訴字第907 號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