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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究係訴請本院撤銷抵押權設定之物權行為,抑或同時訴請撤銷抵押權設定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不明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日期:200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