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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5號上 訴 人 吳陳棍

吳輝宗以上上訴人與臺南市政府因98年度訴字第973號確認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部分為新台幣443,282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費新台幣18,874元。上訴人.246,549元,應徵第二審裁.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中 華 民 國 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中 華 民 國 100.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