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71號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莊魚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莊魚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莊魚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七股鄉永吉村永吉46號)於83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目前尚欠聲請人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被繼承人莊魚麟於96年5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已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鈞院96年度繼字第1176號、1535、1968號),經聲請人查得該第一、二、三、四順序皆無人繼承,亦無親屬會議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以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從執行,債權無法行使,影響聲請人之權益甚鉅,爰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債權憑證、本院96年9月11日南院雅家戊96年度繼字第1176號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176號、96年度繼字第1535號、96年度繼字第1968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核屬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被繼承人莊魚麟之繼承人既聲明拋棄繼承權,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則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莊魚麟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莊魚麟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權,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足徵渠等對被繼承人莊魚麟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而被繼承人莊魚麟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莊魚麟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莊魚麟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