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 告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證金,曾聲請對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4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25,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4,8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