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原 告 臺南縣善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被 告 戊○○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丁○○被 告 丙○○
乙○○己○○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調解費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萬壹仟玖佰參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參佰陸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仟元,尚不足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參佰陸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