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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辛○○訴訟 代理人 丙○○被 告 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庚○○被 告 甲○○

晨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己○○被 告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乙○○ 原住桃園.

壬○○被 告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丁○○被 告 戊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