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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告 甲○○

丙○○被告 乙○○前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98年5月27日、98年6月12日送達原告二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裁判日期:200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