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炬岡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炬岡企業有限公司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212,931元(計算式:新臺幣00000000+美金895840.1×32.95〈匯率〉=新臺幣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3,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3,43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