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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訴訟代理人 乙○○

甲○○被 告 比特電腦資訊有限公司被 告 兼 丙○○法定代理人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提出原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聲請承受訴訟書狀,並將繕本直接寄送對造,庭期提出送達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0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