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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被 告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1樓之法定代理人 乙○○

1樓之被 告 全國專業開發管理有限公司

1樓之法定代理人 乙○○

1樓之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及股東名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日期:200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