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被 告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1樓之法定代理人 乙○○
1樓之被 告 全國專業開發管理有限公司
1樓之法定代理人 乙○○
1樓之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及股東名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