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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四方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1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38,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裁判日期:200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