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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原 告 甲○○○被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成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公司台北分公司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且原告契約對象亦為被告公司台北分行,此有原告於民國96年

3 月20日與被告簽訂之「開戶總約定書」第一節前言可稽,而本件被告台北分公司登記之所在地係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3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另依系爭「開戶總約定書」第三章第一節第17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09-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