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30號異 議 人 甲○○相 對 人 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9年5月4日所為處分(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26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0日收受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264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事件裁定送達,命異議人於翌日內清償訴訟費用。但由於該項費用已於98年6月13日雙方協議後,雙方同意各負擔一半,並當場支付新臺幣(下同)6,000元給相對人丙○○。為此,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99年5月4日以99年度司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所為之終局處分,於99年5月11日收受送達後,於99年5月17日提起異議,此有原裁定及送達證書附於前揭民事聲請卷可稽,並經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法律規定相符,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而此項裁定程序,僅在審究求償權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是否為訴訟費用之範圍;已否提出證據證明,然後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者,應賠償他造之數額若干;至訴訟費用如何負擔,或其負擔之比例如何,均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得於本程序再次審究。是若當事人就裁判所定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等內容不服時,依民事訴訟法第88條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本得在本案裁判上訴時一併聲明不服,自更不得於裁判確定後,於僅為認定數額若干之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中,復就分擔之比例、範圍為爭執。又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僅在確定其費用數額,並非就權利存在與否而為確定,其償還義務如何,應從命負擔費用之裁判,故法院在該程序無從就應否負償還費用義務,加以審究;而當事人在該程序亦僅得就各個費用項目是否為法律上之訴訟費用,數額有無錯誤加以爭執。至於有關權利消滅之抗辯,例如清償、免除、抵銷、和解等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均不得在該程序為主張,應由債務人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循異議之訴之救濟途徑,以資解決。
㈡、本件異議人、案外人周祈亨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異議人與周祈亨負擔,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159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又本院依上開案卷審查後,確定異議人、案外人周祈亨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如附表所示項目、金額,合計為13,514元。是故,原裁定所命「相對人(即異議人、案外人周祈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壹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無違誤。至於異議人主張該項費用已於98年6月13日雙方協議各負擔一半,並當場支付6,000元給相對人丙○○等語,縱認屬實,亦非本件確定訴訟費額聲請程序所得審究,應由異議人於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循異議之訴之謀求救濟。從而,異議人以前揭情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附表:
┌──────┬────────┬────────┐│ 項 目 │訴訟費用(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由相對人繳納 │├──────┼────────┼────────┤│土地複丈費用│ 2,400元 │由相對人繳納 │├──────┼────────┼────────┤│土地複丈費用│ 1,600元 │由相對人繳納 │├──────┼────────┼────────┤│土地複丈費用│ 2,400元 │由相對人繳納 │├──────┼────────┼────────┤│土地複丈費用│ 4,000元 │由相對人繳納 │├──────┼────────┼────────┤│證人日旅費 │ 574元 │由相對人繳納 │├──────┼────────┼────────┤│ 合 計 │ 13,51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