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 告 台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非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信志、郭國森即郭沛錦、郭家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0,4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41,37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