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325號債 權 人 乙○○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一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自九十九年七月八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