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349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一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不合於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一三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住居所地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自九十九年七月二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