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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22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599號債 權 人 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請求之標的載按月給付生活費用至二子有工作能力止,係

請求按月給付多少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裁判日期: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