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045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吳亦昕即吳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吳怡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吳亦昕即吳怡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